據公開消息,近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云南省教育廳聯合印發《云南省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準入指引》),明確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相關設立條件及審核登記等政策要求。
《準入指引》明確: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應含有“培訓”兩字。
培訓場所方面,《準入指引》要求,舉辦者必須提供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條件的固定培訓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層、醫療衛生用房、簡易住房、違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風險隱患的場所。培訓機構使用面積應與開辦內容和規模相適應,能滿足教學需要,單獨培訓場所(不含2個以上教學點合計)總使用面積不少于250平方米,單獨培訓場所(不含2個以上教學點合計)教學用房使用面積應不少于開辦場所使用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戲劇類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另外在培訓時間及材料方面,《準入指引》規定,培訓材料須符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培訓材料應當進行內部審核,并報屬地文化和旅游、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所有培訓材料應當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后3年。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時30分。
同時據政策內容顯示,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其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穩定的經費來源。注冊資金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應不少于30萬元。
據悉,《準入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取得的尚在有效期的辦學許可證繼續有效,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年檢。云南文化和旅游廳表示,此次為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提供了遵循和指引,有利于推動形成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多部門協同監管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治理模式。(掌上春城 記者浦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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