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貫徹落實“雙減”政策,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教育廳聯合印發《云南省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準入指引》)。
《準入指引》明確,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條件、舉辦者、機構名稱、組織機構與章程、從業人員、注冊資金與收費標準、場地設施、培訓內容、申請材料、審核登記等方面的政策要求,為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提供了遵循和指引,有利于推動形成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多部門協同監管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治理模式。
《準入指引》規定,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培訓機構聘用的教學教研人員應持有政府部門頒發或認可的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培訓機構注冊資金應不少于30萬元;培訓機構單獨培訓場所總使用面積不少于250平方米;培訓機構舉辦者先到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辦理名稱預先登記后,再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辦材料。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培訓機構年檢、日常監管、變更登記等工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同配合。(云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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