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我市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提高。
來自市人力社保局的消息顯示,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從本月起,我市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提高至本地最低工資的90%。
人社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今年7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修改后的《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提高至所在地最低工資的90%。從2022年8月1日起,寧波市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調整。同時,按失業保險金的20%和30%計發的失業補助金標準也相應提高。
具體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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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正通過人企對接、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等一系列舉措,托底就業。
政策小貼士: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需具備哪些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怎么計算?
《條例》修改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計算方式也有所變動,其第二十三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三)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為了做好條例施行前后的銜接,2022年8月1日后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重新確定,剩余期限內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重新核算后發放。
三、停發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重新就業的;
(三)應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六)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方式有哪些?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到現場或通過網上申報的方式,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人員原用人單位與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以選擇原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網上辦理:
①浙江政務服務網(http://www.zjzwfw.gov.cn)或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http://si.12333.gov.cn)
②浙里辦APP
(二)現場辦理:(見下表)
經辦機構受理地點和咨詢電話
(中國寧波網記者周瓊通訊員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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