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日從福州市政府獲悉,《福州城區(qū)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發(fā)布,自9月1日起實施對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qū)電動自行車附加紅、綠標識動態(tài)管理。
據介紹,福州城區(qū)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大,違法成本較低,闖紅燈、逆行、違法載人載物等現象影響群眾安全。因此,此次發(fā)布的《福州城區(qū)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以政府規(guī)章立法的形式,將電動自行車號牌上附加標識實行教育引導式動態(tài)管理、佩戴安全頭盔和規(guī)范停放等要求固定下來,形成“紅標嚴查、綠標無感、黃色關注”的良性治理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實行教育引導式動態(tài)管理,依據福州五城區(qū)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違法情況,附加使用綠色和紅色兩種顏色標識。綠色標識適用于一年以上無交通安全違法的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紅色標識適用于一個季度內累計兩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違法或者一年內累計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違法的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綠色標識、紅色標識免費更換。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及時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附加紅色標識。
當綠色標識的電動自行車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違法,則被取消標識;紅色標識的電動自行車使用滿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違法的,則可取消標識。綠色、紅色標識使用規(guī)則和更新車輛、限制通行等獎懲管理具體規(guī)定由福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使用過程中,紅色標識車違反限行規(guī)定、經警告一次后再次違反規(guī)定的,或紅色標識車交通安全違法數量年度累計兩起及以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號牌延期。同時,所有人戶籍遷出福州超過六個月的、所有人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超過六個月的,也不予辦理號牌延期。
此外,管理辦法明確,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從事外賣寄遞服務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懸掛服務行業(yè)號段黃色號牌。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電子行駛證與紙質行駛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動自行車應當于指定地點有序停放。未設停放點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阻擋盲道和影響行人通行。(記者 吳旭濤)
頭條 22-08-08
頭條 22-08-08
頭條 22-08-08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7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6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
頭條 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