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打擊虛假訴訟、規范訴訟行為、凈化訴訟風氣、推進誠信訴訟體系建設,近日,市中級法院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懲治虛假陳述專項行動,并出臺了《關于在民事訴訟中懲治當事人虛假陳述的工作指引(試行)》,主要明確了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虛假陳述具體行為。明確了提供虛假地址、故意虛構法律關系、故意不提供已持有證據、故意隱瞞財產等十五類虛假陳述行為,并針對離婚訴訟、破產案件、民間借貸等糾紛領域的虛假陳述行為進行重點列舉。對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捏造和隱瞞事實的行為進行了規制,促進當事人如實陳述、誠信訴訟。
二是強化依職權調查。明確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發現涉嫌虛假陳述的,可以采取傳喚或者拘傳當事人本人到庭、責令進行情況說明、依職權追加利害關系人等調查措施,且規定對人民法院釋明虛假陳述后果后,仍虛假陳述的,應當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三是細化處罰手段。明確法院可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或者責任人采取訓誡、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等措施,此外,人民法院對虛假陳述當事人應當采取曝光、通報等信用懲戒措施。
四是明確受害人求償機制。受害人因虛假陳述導致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就其應對虛假陳述而產生的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經濟損失請求賠償;在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綜合考慮虛假陳述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受害人遭受損失的嚴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董小芳鐘法)
頭條 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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