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動物防疫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總結提煉我省動物防疫工作的實踐和經驗,對新形勢下國家重點推動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和區域化管理等動物防疫活動作出具體、明確、可操作規定,為公共安全和人體健康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充分回應社會與群眾關切,對犬只管理、散養戶防疫監管、人畜共患病防控等關注熱點作了相應規定。條例明確,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棄養;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防止疫病傳播,并規定了相應處罰措施。考慮到各地實踐情況不同,條例要求設區的市制定散養畜禽管理制度,建立散養畜禽數字化登記系統,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犬只管理辦法,確定登記、管理部門,建立數字化登記管理系統,發揮基層作用,做好散養畜禽、犬只防疫工作。
在動物防疫責任上,條例明確,各級政府對動物防疫負屬地管理責任,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負動物防疫監管職責,經營業主負動物防疫主體責任,責任體系更加明確、規定更為具體。在動物防疫制度和監管方面,條例作出更加細化、操作性更強的規定。
在鞏固特色做法上,條例明確,通過“調前報告、指定通道運輸、落地監管”強化跨區域調運畜禽及其產品疫情風險管控,禁止種用和乳用動物布魯氏菌病疫苗免疫,落實畜禽交易場(點)清洗消毒休市制度阻斷疫情傳播途徑,運用信息化手段落實養殖和運輸業主防疫主體責任,實現動物及動物產品信息可溯源等。(記者 劉必然 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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