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省政府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河(湖)長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全省實行省、州(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五級河(湖)長制,建立省、州(市)、縣(市、區)三級督察體系,推行“河(湖)長+”協作機制,建立“河(湖)長+檢察長”“河(湖)長+警長”等協作機制體系。
《通知》明確,省級河(湖)長制領導小組實行雙組長制,省委書記、省長任組長,省、州(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設總河長、副總河長。省級總河長由省委書記擔任,省級副總河長由省長擔任,九大高原湖泊省級湖長由省委常委擔任,六大水系、牛欄江、赤水河省級河長由副省長擔任。省級總督察由省委專職副書記擔任,省級副總督察由省政協主席、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擔任。州(市)、縣(市、區)總督察由黨委專職副書記擔任,副總督察由人大常委會、政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通知》要求,省級河(湖)長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河湖巡查工作或召開河湖管理保護專題會議,每年不少于2次;審定并組織實施相應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明晰相應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區管理和保護目標任務,推動建立流域統籌、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的河湖聯防聯控機制;組織開展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相應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等。州(市)級河(湖)長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管理保護的具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相應河湖管理保護中的具體問題(每半年不少于1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河湖巡查工作,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審定并組織實施相應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組織開展相應河湖管理保護專項行動等??h(市、區)級河(湖)長定期開展專題研究(每季度不少于1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河湖巡查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鄉鎮(街道)級河(湖)長負責相應河湖管理保護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相應河湖經常性巡查、管護,每年不少于12次(每月不少于1次),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涉河湖違法行為等。村(社區)級河(湖)長常態化開展河湖日常巡查,組織基層巡(護)河員隊伍做好河湖保潔工作;組織訂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對河湖管理保護事項作出約定。
全省創新工作方式,發揮好“河(湖)長+檢察長”“河(湖)長+警長”等協作機制在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涉水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更廣泛的“河(湖)長+”協作機制,強化協同聯動、信息共享,提升河湖管理保護水平。(昆明日報 記者杜仲瑩 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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