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盛夏畢業(yè)季,又到一年揮手告別時,又有一波畢業(yè)生翹首以待、拾好行囊準備“下山”啦!后浪入海、“萌新”入職,鮮衣怒馬、意氣風發(fā),滿心歡喜之余,可要小心職場上勞動合同簽訂的那些“坑”。畢竟“山下”那么大,無論何時何地,保護好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都至關重要。所以,這份勞動合同簽訂“秘籍”請務必收好!
用人單位要根據(jù)勞動者的表現(xiàn)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可以嗎?不可以!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就應依法簽訂?!秳趧雍贤ā芬?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就應該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最晚也應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簽訂勞動合同。就算有試用期,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先簽著空白勞動合同,內(nèi)容再后補,這樣可以嗎?不可以!殊不知,“留白”的勞動合同里留的多是“坑”。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處留白不填,往往會使得勞動者在維權時困難重重。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內(nèi)容,確認無誤后再簽字。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扣押證件,這樣可以嗎?不可以!這種做法不但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而且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秳趧雍贤ā芬?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簽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替勞動者保管,這樣可以嗎?不可以!勞動合同簽完后,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秳趧雍贤ā芬?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責任,在簽訂勞動合同后都自己留著,不主動交給勞動者。一旦發(fā)生勞動糾紛,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雙方約定享有的權利、待遇可能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還可能會增加維權難度。
如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方面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勞動者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舉報或投訴,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任曉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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