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幸福才能實現社會和諧。昨天,《寧波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為更好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提供法治保障。
據悉,隨著《浙江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繼于2011年1月1日、2016年3月1日實施,我市原條例在工作體制、預防和處置、懲治救助等方面已相對滯后,與我市改革發展形勢不相適應。
為此,此次條例修訂從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原則、工作職責、家庭暴力預防、報告制度、聯動機制、首接責任、告誡書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回訪制度、綜合救助制度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予以明確規定,進一步從制度上保障家庭和睦、社會和諧。
值得一提的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重在預防。修訂草案規定了政府普法宣傳教育職責,明確了新聞媒體、學校、幼兒園和相關機構結合各自特點負有的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職責,以及司法機關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的職責,增強了家庭暴力隱患排查化解可操作性,明示了家庭暴力求助途徑,豐富了報告制度,明確了建立聯防聯動機制和快速處置機制,構建起完整的預防措施網,從制度設計上將家庭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此外,針對立法調研中發現的告誡書發放和回訪執行不理想,人身安全保護令受理標準寬嚴不一、執行弱化,庇護場所建立、運行不規范等問題,修訂草案也進行了針對性的細化,增強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時,除了獲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外,修訂草案還分別對監護人資格、醫療機構診斷治療證明、心理輔導和心理干預、就業幫助等分別作出了規定,豐富了對受害人的救助手段和形式,體現了法的剛性約束和柔性關懷的有機融合。(記者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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