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網、都市快報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進一步做好重點人員健康管理和全流程閉環管控,牢牢守住不發生中高風險地區來浙返浙人員脫管漏管的底線,經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健康管理具體舉措分為哪幾類?
(一)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人員“健康碼”賦紅碼,單人單間居住在指定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盡可能避免與他人直接接觸。在接收和解除隔離需要轉運等情況下,應規范落實個人防護措施,保持人員間1米以上距離。嚴格避免交叉感染情況發生。
14歲以下兒童、孕產婦、患有嚴重基礎性疾病、半自理及無自理能力等不適宜單獨居住者,經集中隔離場所工作人員評估后,可按照《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特定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省疫情防控辦〔2020〕72號)執行;有特殊情況的,由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人員(或其法定監護人)申請并經屬地疫情防控部門同意后,可實施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健康碼”賦紅碼,隔離期間須做到足不出戶,拒絕一切探訪。在收取物品、放垃圾、核酸采樣等開門環節應規范落實個人防護措施,并于開門前后做好手部衛生。
同住人員“健康碼”賦紅碼,管控舉措及核酸檢測頻次等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在照顧隔離人員時,應規范佩戴口罩,盡量減少接觸,采用分餐制,避免共用餐具、毛巾、浴巾、床單等物品。隔離人員應使用專用餐飲具,有條件的使用專用衛生間。
(三)居家健康觀察。
居家健康觀察人員“健康碼”賦黃碼,單人單間居住,使用獨立衛生間。非就醫等必要情況不離家外出;確需離家外出的,須經負責其管控的村(社區)或單位批準,在做好個人防護前提下“點對點”前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其間核酸采樣原則上須由社區安排上門進行。
建議居家健康觀察人員單獨居住;如家人需同住的,同住人員“健康碼”賦黃碼,管控舉措及核酸檢測頻次等同居家健康觀察人員。同住人員須與居家健康觀察人員在家里相對獨立居住,避免接觸,不得共用餐具、毛巾、浴巾、床單等物品。
需居家健康觀察的人員不具備居家健康觀察條件的,可在屬地政府指定的酒店進行居家健康觀察。
(四)日常健康監測。
日常健康監測人員“健康碼”賦綠碼,但要求其控制活動范圍,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參加會議、會展、旅游、聚餐等聚集性活動,不進入學校、托育機構、養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機構,不進入影劇院、歌舞廳、棋牌室、酒吧、網吧、公共浴室等室內密閉場所,不開展線下教學、培訓等活動。
各設區市可通過在“場所碼”展示界面進行標示,限制日常健康監測人員進入上述公共場所。日常健康監測期間,人員外出時須全程規范佩戴口罩,切實保持安全社交距離,原則上在結束日常健康監測前不離開所在設區市。
國內重點人員如何進行健康管理?
(一)對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實施“7+7”健康管理措施。
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應暫緩來浙返浙,待所在地區風險等級降至低風險后安排出行。已來浙返浙的,實施“7+7”健康管理措施。
如省外出現社會面陽性感染者,但尚未劃定中高風險地區的,可經專家研判后,對該陽性感染者的居住地、活動地、工作地等參照中高風險地區進行管理。如省外對中高風險地區的劃分單位小于鄉鎮(街道)的,可將上述中高風險地區所在鄉鎮(街道)來浙返浙人員視作中高風險地區來浙返浙人員。
(二)對全域封閉管理或靜態管理地區人員、同時空伴隨人員,參照實施“7+7”健康管理措施。
對出現疫情社區傳播地區、當地政府宣布實施全域封閉管理或靜態管理地區的來浙返浙人員,可參照實施“7+7”健康管理措施。當地政府取消全域封閉管理或靜態管理后,對原管控范圍內非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市、區)或直轄市街道(鄉鎮)來浙返浙人員,不再實施相應的健康管理措施。
對與陽性感染者在同時間段、同一空間出現的人員,在尚未明確為密切接觸者時,經綜合評估,可參照實施“7+7”健康管理措施。
(三)對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或直轄市街道(鄉鎮)的其他人員、臨時交通管制地區人員,實施“3+4”健康管理措施。
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或直轄市街道(鄉鎮)的其他人員非必要不來浙返浙,待所在地區風險等級降至低風險后安排出行。已來浙返浙的,實施“3+4”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實施3天居家健康觀察,第1、3天各進行1次核酸檢測;對上述核酸檢測陰性者,納入4天日常健康監測,第2、4天各進行1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結束健康管理措施。
(四)對須持核酸檢測報告離開所在地區、全域核酸檢測地區、途經有涉疫風險交通樞紐的來浙返浙人員,實施7天日常健康監測。
對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設區市或直轄市下轄區,且要求旅客須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離開的其他來浙返浙人員,實施7天日常健康監測:第1、3、5、7天各進行1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結束健康管理措施。
對尚未劃定中高風險地區,但已有陽性感染者且實施全域核酸檢測的重點地區,可對其劃定的核酸檢測范圍內的來浙返浙人員,參照實施上述健康管理措施。如后續劃定中高風險地區的,按照中高風險地區來浙返浙人員變更健康管理措施。
對機場、火車站、客運站、水運碼頭等交通樞紐內已出現工作人員或服務人員感染陽性者,但尚未劃定為中高風險地區的,經綜合評估,可對始發或途經上述交通樞紐的來浙返浙人員,參照實施上述健康管理措施。如后續劃定為中高風險地區的,按照中高風險地區來浙返浙人員變更健康管理措施。
(五)對省內疫情發生地人員分類實施健康管理措施。
對省內中高風險地區或已出現社會面陽性感染者但尚未劃定中高風險地區的,按照當地公布的中高風險地區或封控區、管控區、防范區范圍對溢出人員分類實施健康管理措施。其中:對省內中高風險地區、封控區溢出人員實施“7+7”健康管理措施;對省內管控區溢出人員實施“3+4”健康管理措施;對省內防范區溢出人員實施7天日常健康監測。疫情所在設區市,如發現上述溢出至本設區市其他縣(市、區)的人員數量較多、集中隔離場所等資源無法滿足時,經省疫情防控辦同意,可臨時變更對上述人員的健康管理措施。
(六)其他臨時健康管理措施。
出現疫情嚴重態勢的地區或場所,經省衛生健康委組織綜合評估、省疫情防控辦同意,可對有涉疫相關地區旅居史、接觸史人員提級管理或臨時采取其他健康管理措施。
入境人員如何進行健康管理?
對入境人員實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第1、2、3、5、7天各進行1次核酸檢測,其中第7天為“雙采雙檢”;對上述核酸檢測陰性者,繼續實施7天居家健康觀察,第2、4、7天各進行1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結束健康管理措施。
浙江口岸入境且目的地為省內的人員,結束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后,由目的地設區市政府統籌負責,閉環轉運至目的地實施居家健康觀察。目前尚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且超過7天的入境人員,進行1次“雙采雙檢”后可轉入居家健康觀察,超出的天數可折抵后續居家健康觀察天數。
浙江口岸入境且目的地為省外的入境人員,結束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后,承諾7天內不再返回浙江的,由省外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門確認并落實專人專車“點對點”接回。離開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時“健康碼”賦黃碼,7天后自動轉為綠碼。不滿足上述“點對點”接回等條件的,應繼續在浙落實7天居家健康觀察;其中不具備居家健康觀察條件的,可在屬地政府指定的酒店進行居家健康觀察。居家健康觀察期滿后,結束健康管理措施,“健康碼”賦綠碼,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離浙。
省外口岸入境且目的地為浙江的人員,在第一入境地實施健康管理措施滿14天的,入浙后無需管控;未滿14天的,入浙后按照現行閉環轉運要求轉運至目的地,補齊“7+7”健康管理措施。上海口岸入境且目的地為浙江的人員,在上海集中隔離3天后,轉運至嘉興繼續集中隔離4天,期滿后由目的地設區市政府統籌負責,閉環轉運至省內目的地實施7天居家健康觀察。
“健康碼”的賦碼規則是什么樣的?
(一)對高風險狀態人員賦紅碼。
對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正在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人員(包括密切接觸者、入境人員、來自國內中高風險地區人員等),不明原因發熱病人,其他須納入紅碼管理的人員“健康碼”賦紅碼。
確診病人、疑似病人、無癥狀感染者,應在定點醫療機構、方艙醫院、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醫治或隔離觀察;對其他紅碼人員,原則上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紅碼人員出行,應“點對點”運送,并全程嚴格封閉管理。
(二)對中風險狀態人員賦黃碼。
對自述有發熱、氣促、呼吸道癥狀的人員,正在實施居家健康觀察的人員,其他須納入黃碼管理的人員“健康碼”賦黃碼。
黃碼人員須單人單間居住,使用獨立衛生間,非就醫等必要情況不離家外出;確需離家外出的,須經所在村(社區)或單位批準,在做好個人防護前提下“點對點”前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省內各地在落實重點行業人員核酸監測要求時,對未按時進行核酸檢測的人員,可臨時“健康碼”賦黃碼督促其及時進行核酸檢測,采樣后應自動轉為綠碼。
(三)對低風險狀態人員賦綠碼。
對賦紅碼、黃碼以外的人員“健康碼”賦綠碼。
除實施日常健康監測人員須控制活動范圍外,綠碼人員一般不限制出行或活動。
(四)涉疫地區人員可賦紅碼或黃碼。
涉疫地區人員,由省疫情防控辦依據國家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要求,經綜合研判后,動態調整范圍。
出現疫情嚴重態勢的地區或場所,經省衛生健康委綜合評估、省疫情防控辦同意,可對有涉疫相關地區旅居史、接觸史人員納入紅碼或黃碼管理。
違規懲戒有哪些?
對不主動申報、在申報過程中隱瞞行程、不履行相應健康管理等防控規定的人員,可能造成疫情傳播的,納入個人信用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刻意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冠病毒陽性感染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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