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民政廳、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近日制訂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按照不同殘疾類別、殘疾等級、困難程度逐步完善補貼措施。有條件的地方可合理擴大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范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覆蓋范圍可向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延伸;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覆蓋范圍可向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含有上述殘疾情況的多重殘疾人)延伸。
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意見》明確,對同時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到戶籍地以外接受學歷教育的殘疾學生,應視為原戶籍家庭成員,原則上向原戶籍地申領補貼。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享受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期間,不能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以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在其退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后,符合條件的可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在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作及退休的,享受財政工資待遇的殘疾人,經工作單位出具未享受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證明后,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高齡、傷殘撫恤、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納入特困供養、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殘疾人不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開展兩項補貼“主動辦”專項行動
《意見》提出,在及時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自愿申請和代辦申請的基礎上,持續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主動辦”便民利民專項行動,縣級民政部門每月通過數據篩查比對,主動發現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由鄉鎮(街道)及時核實情況并征求本人意見,對符合條件且本人愿意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協助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主動聯系和上門走訪,明確表示不愿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采取本人或監護人填寫《自愿放棄書》方式進行簽字確認,對因本人死亡、失蹤、失聯等特殊原因無法納入補貼范圍的,進行備案登記,但先前表示不愿享受的人員或失聯、失蹤人員后續再次提出申請的,應予及時受理,并在《自愿放棄書》或備案登記表上備注。社會福利機構、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中符合條件,且監護職責在機構的殘疾人,由機構統一向駐地鄉鎮(街道)提交申請。
殘疾人兩項補貼無需撰寫申請書
《意見》指出,簡化補貼申請材料。申請人提交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無需撰寫申請書,只需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并提供“一卡通”或銀行卡即可完成申請。申請人是否持有殘疾人證、享受低保、納入低保邊緣戶、享受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情況,由經辦人員通過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甘肅省社會救助信息系統核查后,按核查結果將有關信息記錄在甘肅省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審批表內,并對核查結果負責。
強化補貼動態管理
《意見》要求,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原則,對經篩查比對主動發現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及時納入補貼范圍并自當月起計發補貼,或做備案登記。對于補貼對象死亡、戶籍遷出、殘疾人證過期、殘疾人證凍結、殘疾人證注銷、納入特困供養、享受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從上述情形發生次月起停發殘疾人兩項補貼。困難殘疾人退出低保范圍的,從退出低保次月起停發生活補貼。農村殘疾人低保調整類別的,按當地補貼標準,從低保調整次月起相應調整其生活補貼標準。因殘疾人類別或登記變更而進行殘疾人證重新換發、核發期間,按照原標準發放補貼,新證換發完成后,從發證當月起相應調整其護理補貼標準。對享受補貼期間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需在監獄或看守所服刑的殘疾人,自判決生效后次月起停發補貼,服刑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請補貼。
落實補貼申請受理“跨省通辦”
《意見》明確,按照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認定申請“跨省通辦”工作要求,依托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統一受理和辦理資格認定申請“跨省通辦”事項,各縣(市、區)要持續完善辦事須知,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認定申請“跨省通辦”事項要及時將申請信息及相關資料附件錄入信息系統,并在3個工作日內推送至業務屬地,業務屬地要及時承接外地推送的申請事項,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符合補貼條件的認定,并及時反饋受理地。
規范補貼發放方式
《意見》指出,殘疾人兩項補貼必須按月、及時、準確、足額發放。對自主提交申請的申請人,符合條件的從申請人提交申請當月起計發補貼,對通過殘疾人兩項補貼“主動辦”便民利民措施主動協助納入補貼范圍的,從納入補貼范圍當月起計發補貼。補貼資金通過金融代辦機構發放,不得發放現金。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服務機構、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服務機構中補貼對象的補貼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協調縣級財政部門發放至機構,由機構統籌用于補貼對象的生活和護理支出。每年春節期間,經縣級民政部門研究決定,可提前一次性發放1至3月份補貼資金,但要注意做好2至3月補貼對象動態管理,及時發放新增人員補貼資金。
完善殘疾人證發放管理
《意見》明確,因殘疾人類別或登記變更而進行殘疾人證重新換發、核發期間,按照原標準發放補貼。殘疾人證到期前,殘聯組織應當提前6個月提醒殘疾人重新換領殘疾人證,并及時向同級民政部門通報有關信息,以免影響補貼申領和發放。殘疾人證有效期滿后,應于次月停發補貼;重新辦理殘疾人證并提出補貼申請的,應于新殘疾人證發證當月計發補貼,同時可視情按照新發殘疾證登記的類別和登記對象的補貼標準補發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補貼。
建立容錯機制
《意見》提出,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免于問責。對由于共享數據時效性和準確性問題導致篩查比對結果有誤,從而未能及時準確識別補貼對象的;由于補貼對象家庭隱瞞補貼對象服刑、死亡等信息導致補貼未能及時停發的;由于申請人提供了錯誤的銀行卡、一卡通信息或由于金融機構工作失誤造成補貼資金未能及時準確發放到補貼對象賬戶的,經自行發現或在督查檢查中指出后,及時整改到位的,可免于追責。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趙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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