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記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的重點、亮點采訪了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掃黑除惡辦公室副主任梅巖兵。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了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章,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領域,對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方面增加了不少新內容,為今后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讓黑惡犯罪無處可逃,這部新法也與我們每一位普通公民息息相關。
梅巖兵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了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將惡勢力組織明確定義為法律概念,實現“露頭就打”“打早打小”,對惡勢力組織可以適用法律規定的懲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有組織犯罪、“軟暴力”行為的定性,讓這些黑惡勢力再也無處遁形。其中,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加強行業監管長效機制;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七大亮點,具有重大意義。
亮點一:
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在案件辦理方面,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對于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規定公安機關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罪犯異地執行刑罰、嚴格減刑假釋。
對于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為預防再犯罪,法律規定了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人員刑滿釋放后的個人財產及日?;顒訄蟾嬷贫龋约跋嚓P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開辦企業等加強監管。
亮點二:
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堅持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斗爭、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為總結實踐經驗,保障“打傘破網”,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章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第五十條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類型。
亮點三:
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為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根據黨中央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防范和懲治“村霸”的有關文件精神,總結實踐經驗,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了規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亮點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為防止黑惡勢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組織犯罪法落實各方責任,完善學校的防范職責和報告義務,增加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的規定,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
亮點五:
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涉案財產處置是掃黑除惡案件辦理中的關鍵環節,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實現“打財斷血”,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反有組織犯罪法作了財產調查制度等新規定。
亮點六:
加強行業監管長效機制
加強行業監管是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的關鍵措施。反有組織犯罪法對行業監管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行業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長效機制,對相關行業領域內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加強監督管理。
亮點七:
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
反有組織犯罪法強調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在保障涉案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明確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并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等的保護措施作了專門規定。(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 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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