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布修訂后的《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這部《條例》是我省土地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規,共有8章73條,主要聚焦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對強化土地管理層面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和創新經驗,統籌推進保護資源、保障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后的《條例》有何亮點值得關注?近日,省自然資源廳法規處處長申延同對其進行了解讀。
修訂背景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2015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在全國33個縣(市、區)行政區域進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在認真總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成果基礎上,2019年全國人大修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1年國務院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為《條例》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框架。
2020年年初,省自然資源廳成立《條例》修訂課題組,正式啟動修訂工作。課題組緊緊圍繞上位法,結合我省土地管理實際情況,先后五次組織技術骨干和專家學者,集中人員從合法性、科學性、結構完整性等角度對《條例》進行修訂。在《條例》數易其稿的基礎上,開展了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調研工作,赴省內、省外多個地區開展專題調研,征求各部門意見。最終,在充分聽取多方意見、借鑒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對《條例》進行了逐條逐字的推敲和修改,最終形成《條例(修訂草案)》。2021年11月15日經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2021年11月22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進行了一審。2022年3月30日,《條例》經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這是自1999年全面修訂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訂,《條例》較之前具有諸多亮點。
《條例》亮點解析
亮點一: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耕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為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工作,依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等一系列文件,強化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對耕地的數量、質量和生態實行全面保護,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明確“按照‘占多少、墾多少’原則,分別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等規定。
亮點二:創設省內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條例》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等文件規定,緊緊圍繞“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和編制要求的基礎上,取代原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國土空間規劃一系列的內容進行體系建設和制度構建,明確我省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規定了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之間的關系,明確了編制要求和審批層級,規定經批準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
亮點三:明確宅基地用地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標準”的規定,《條例》修訂過程中,在結合原《條例》和《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了相關廳局、縣(市、區)、鄉(鎮)、村的意見和建議,根據河北省農村宅基地實際和四個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的經驗,對原有條款進行了調整,刪除了城市郊區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規定,保留了其他的限額規定,充分保障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合法權益。根據限額面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標準。
亮點四: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條例》突出節約集約用地導向,明確農村宅基地范圍應當統籌考慮農村村民生產、生活需求科學劃定;農村居民點布局和建設用地規模應當遵循節約集約、因地制宜的原則合理規劃;政府應當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其次,《條例》尤為注重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權權益的保護,規定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再者,《條例》明確了宅基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可以授權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審批權限的下放,更加方便了廣大農民。
亮點五:細化土地復墾內容
原《條例》中僅對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復墾行為進行了規定,并且原有土地復墾費標準已遠遠無法滿足現行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細化了實施步驟,明確了監管部門,并明確土地復墾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其次,明確因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修復責任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地復墾,完善了我省的土地復墾制度。
亮點六:優化農用地轉用權限
《條例》緊緊圍繞《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放管服”要求,對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和規范。在結合我省實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改善營商環境,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適當下放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明確了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批準權限。
亮點七:細化土地征收程序
《條例》以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為核心,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重點,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征收程序進行了細化,進行了較大程度的修改和調整:明確了征收土地前的六步工作,增加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前置程序;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亮點八:明確征地補償各項費用標準
《條例》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多年區片綜合地價的實操經驗,將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區片綜合地價分配比例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順應國家最新的改革方向,明確“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亮點九:增加土地儲備內容
為落實和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防范風險的要求,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進一步增強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本次《條例》修訂過程中,特別增加了土地儲備的內容,明確何類土地屬于可以納入土地儲備庫,儲備土地應當產權清晰,供應前完成前期開發,并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等內容。
亮點十: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
為實現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價同權,破除城鄉二元體制,基于國家層面重大制度的改革,并結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定,立足把農村閑置、廢棄的建設用地盤活利用,滿足鄉村振興和中小企業的用地需求,推進我省城鄉融合發展,《條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條從入市交易類型、入市審批流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安排的角度進行了明確。
(安蘊峰、姜慧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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