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9日,環江毛南族自治縣首例危險作業罪案件在該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
危險作業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為。其保護的法益在于公共安全,自2021年3月1日起,危險作業罪正式加入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圈”。
法院審理查明
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間,被告人覃某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一輛貨車儲存汽油和一輛經改裝后的車輛作為流動的加油車。通過向流動的油罐車車主(油罐車車主未到案)購進汽油,先后在環江縣多地以低于成品油市場價格一元左右的價格對外銷售。
■ 被告人覃某
2021年9月15日,覃某正在環江縣思恩鎮某山大門旁一塊空地銷售汽油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經稱量,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疑似汽油2540公斤,經檢驗,覃某銷售的疑似汽油具有汽油屬性,屬于2類易燃液體。
經勘驗,被告人覃某銷售汽油地點四周雜草叢生,并種植有大量林木,儲油地點為八戒山草藥加工廠旁,同時,其裝載加油設備、儲存油料的車輛均為報廢車輛,存在極大的危害公共安全隱患。
經核實,覃某非法銷售汽油點加油的銷售額達52390元,其中非法獲利5000元(已主動上繳)。
法院認為
被告人覃某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汽油經營、儲存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危險作業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決
判處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沒收,其退繳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頭條 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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