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強調,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
《辦法》規定,不得經營未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推廣的水產苗種。從事養殖生產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餌料、飼料、藥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飼料以及禁用藥物從事養殖生產。不得使用未取得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進口登記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以及國家明確禁止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從事養殖生產。(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楊昕)
頭條 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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