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修訂后的《甘肅省草原條例》5月1日起施行。《條例》強調,禁止獵取、捕殺、買賣、運輸草原鼠蟲害天敵和草原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禁止采集、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國家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的,應當按照采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
《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進、經營、播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草種。在禁牧區、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承接草原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每個羊單位三百元以下的罰款。(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楊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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