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宋效忠、通訊員余曉勤、楊松)4月6日下午,潛江市泰豐街道派出所依法對一名隱瞞行程、不配合防疫工作、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居民進行行政處罰。
據警方了解查明,胡某家住莫市社區,于3月22日晚駕車離開潛江外出送貨,途經上海、江蘇、安徽等地,于3月27日晚返回潛江。胡某在明知自己行程碼帶星號的情況下,未按照疫情防控政策主動向社區報備,并及時采取集中隔離管控措施。3月27日晚,該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對胡某進行電話核實時,胡某故意隱瞞自己正在潛江居住的事實,并于次日駕車離開潛江去往廣州。
4月4日,胡某在湖北境內被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查獲,并送至隔離點接受集中隔離觀察。隔離期間,胡某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根據潛江市疫情防控有關規定,自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來(返)潛人員需及時報備,并落實隔離等管控措施。4月6日,在胡某核酸檢測結果呈陰性、解除集中隔離后,泰豐街道派出所第一時間跟進,依法依規對胡某予以行政警告處罰。
潛江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責。當前國內疫情防控情況復雜、形勢嚴峻。無論自己和家人是否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密接人員,還是從中高風險地區出行人員,市民都應該如實向單位以及所在村(社區)進行登記報備,不瞞報、漏報行程,并積極配合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疫情防控管理,依法維護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安全。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隱瞞事實、惡意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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