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省高院聯合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召開線上新聞發布會,通報《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有關情況。
發布會通報,《會議紀要》包括酒精含量的認定規則和送檢程序、案件取證標準、明確從重和從輕處罰情形等共15條內容,對“醉駕”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以及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醉駕”刑事案件如何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突出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會議紀要》明確了12種醉酒駕駛機動車情形不得適用緩刑: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藥品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無駕駛機動車資格的;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和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
據悉,《會議紀要》于下發之日起執行,要求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加強法治宣傳力度,著力完善醉酒駕駛機動車綜合治理體系,從源頭上減少和遏制“醉駕”犯罪的發生。(全媒體記者李國平通訊員陶琛彭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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