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開“網約車”最高罰款三萬元,客運、貨運駕駛員連續駕駛四小時應當停車休息……這些有關道路運輸的事,我省有了新規。3月31日,《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1 客運、貨運駕駛員連續駕駛四小時應當停車休息
《條例》規定,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經營者在運營中不得中途更換車輛或者將旅客轉由其他承運人運送。如遇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者車輛機械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行駛的,經營者應當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并不得加收費用。因經營者及其駕駛人員、乘務人員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客運、貨運駕駛人員駕駛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客運、貨運駕駛員連續駕駛四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客運駕駛員二十四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違反上述規定駕駛員未停車休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2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竊取泄露乘客信息
《條例》規定,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向市(州)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國家規定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條件。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保護乘客或者托運人、駕駛人員等信息安全,不得竊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3 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條例》還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道路運輸違法經營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經營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對暫扣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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