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記者了解到,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設立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檔記分。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辦法》新增規定: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一次記12分。
與此同時,《辦法》優化了記分梯次。6種違法行為從“記12分”降為“記9分”,包括:1.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速50%以上的;2.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停的;3.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4.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5.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原來的“記12分”降為“記3分”。
此外,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未達100%的,處罰上調為“記9分”。
值得留意的是,《辦法》減少了一次記滿12分的記分行為。其中,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次記6分。壓線變道記分也有所降低。
“超速”的規定放寬: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記3分。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50%記6分,超速50%以上記12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由原來的記12分轉變成記9分。超速20%以下由原來的“記3分”改為了“不記分”,但“不記分”不意味著“不違法”。超速仍要面臨著罰款處罰。
記者了解到,本次《辦法》調整的是記分政策,如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記者 任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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