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該條例的出臺,有助于強化司法鑒定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有利于促進廣東省司法鑒定行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進一步發揮司法鑒定在維護司法執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為規范行業活動、強化監督管理,結合當前廣東省司法鑒定行業發展實際需要,條例明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開展鑒定執業活動以及對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即除了調整狹義司法鑒定活動外,還將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從事訴訟活動外“四大類”鑒定活動也納入調整范圍,有效避免出現監管空白。
如今,廣東初步形成多專業、多層次的司法鑒定服務體系,但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準入門檻不高,部分鑒定機構規模偏小、實力偏弱、專業化程度不高、支撐保障能力不足,還難以滿足高質量發展的需要。省人大常委會立足實際需要,及時制定條例,從嚴把好準入關口,為廣東省建設高水平司法鑒定隊伍提供制度保障。為確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具備與從事鑒定活動相適應的條件和能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條例進一步明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對執業場所、檢測實驗室、儀器、設備等進行實質審查,對擬執業人員掌握鑒定法律法規知識、鑒定技術知識和具備鑒定實操能力等進行審核;必要時,還可以與其他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聯合評審、測試。符合條件且經實質審查通過的才能準予許可。
為進一步加強對鑒定材料的管理,條例在鑒定材料的封裝、移送、確認、交接記錄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此基礎上,條例還對身份關系類鑒定提取生物檢材過程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明確用于證明人的身份或者身份關系的鑒定,從人體提取生物檢材的工作應當由辦案機關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并保證生物檢材與被取樣人的一致性。
為嚴厲懲處司法鑒定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條例加大對未依法登記而實施司法鑒定活動的機構和人員的處罰力度。條例規定,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依法登記實施司法鑒定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駐穗記者 姚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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