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若干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3月15日起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4月15日。這是海南日報記者3月16日從省人社廳獲悉的。
《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若干規定》自2011年7月頒布實施以來,對規范我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2017年7月21日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修改《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若干規定》的決定,進行了首次修改。近年來,由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深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在海南的推行、新就業形態發展對勞動者權益維護的要求、國家機構改革在海南的推進落實以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生效實施等,現行法規部分內容已不適應我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需要,有必要根據我省實際進行修改。
征求意見稿共二十三條,主要圍繞勞動保障監察主體與職責、監察事項、監察方式與程序、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保障特別措施的規定、法律責任等五個方面對原規定進行了修訂。
征求意見稿提請重點關注或討論的事項有兩處:一是擬調整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制機制。原規定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這與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因此,征求意見稿第三條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綜合協調、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用人單位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受理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明確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主體及相關部門分工。這里牽涉執法體制的調整,實踐中需要結合實際分類調整到位。
二是擬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情況納入監察。原規定未考慮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的監察,征求意見稿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但是,目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存在上位法缺失等問題,可能因缺乏執法依據存在潛在風險。 (記者梁振君通訊員李京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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