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出臺,強調制定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規章政策,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辦法》規定,政策制定機關不得違法通過稅收優惠、財政獎補、目錄清單、資質認定、推薦指定、標準、備案等手段對本地和外地的企業、商品、服務實施差別待遇,不得違法以所有制形式、經營者所在地、股權結構、商品或服務品牌等設定投標人資格。政策制定機關和企業不得通過簽訂協議、備忘錄等形式,形成單一市場主體壟斷,妨礙其他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政企合作、土地供應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等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以政府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在提交政府審議時附上起草部門書面審查結論。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領導擔任主任的公平競爭委員會,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評估、會審、舉報、抽查、考核、信息公開及政策措施動態清理等機制,推進公平競爭審查隊伍專業化建設。要推動建設公平競爭審查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數據庫。政策制定應當將公平競爭審查作為必經程序納入電子公文辦理系統,實現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記者蘇慶明)
頭條 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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