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下發《健全北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改進醫保個人賬戶計入辦法,同時規范個人賬戶使用管理,實現個人賬戶資金專款專用,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辦法中強調,個人賬戶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
辦法中提出,要改進個人賬戶計入辦法。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繼續由統籌基金定額劃入,具體劃入標準為:不滿70周歲的按100元/月標準劃入、70周歲(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標準劃入。以上標準需要進行調整時,由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據了解,之前,北京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的計入中除個人繳費部分之外,還按不同的年齡段計入不同比例的單位繳費。
同時,辦法中強調規范個人賬戶使用管理。健全個人賬戶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對個人賬戶全流程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個人賬戶使用、結算等環節的審核,實現個人賬戶資金專款專用,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
辦法中明確,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可以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支持用于購買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本市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探索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個人賬戶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
增強門診共濟保障能力。職工醫保參保人員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醫保基金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及門診慢特病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用藥門診保障、“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等相關政策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不斷完善職工醫保門診和大病保障待遇政策,需要進行調整時,由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此外,辦法中指出,完善與門診共濟保障相適應的付費機制。強化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構建完善總額預算醫療機構質量評價體系,提升醫保部門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質量和水平。積極推進在部分基層醫療機構門診試行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由按就醫項目付費改革為按人頭付費;研究探索門診病人組合付費;對不宜打包付費的門診費用,可按項目付費。按照國家要求,科學合理確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引導醫療機構和患者主動使用療效確切、價格合理的藥品。
辦法中明確,加強醫保基金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加強基金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建設。建立醫保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強化對醫療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管,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提供診療服務,嚴肅查處“掛床”住院、誘導住院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記者解麗)
頭條 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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