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于近日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我省新建居住社區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原則上不低于1∶1.1。
人防工程優先作為地下停車設施使用
《意見》明確,加大新建改建停車設施建設。建成區要充分利用城市邊角地、零星地,綠地廣場的地下空間,人防等現有設施場地,大力建設發展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停車庫等集約化停車設施。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統籌利用業主共有用地規劃停車位、增建立體停車設施,不再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各類建筑人防工程優先作為地下停車設施使用。
因地制宜制定停車設施配建地方標準
《意見》提出,因地制宜制定停車設施配建地方標準。新建居住社區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原則上不低于1∶1.1,蘭州、天水等停車需求緊張的城市,以及醫院、學校和大型商場、文體中心、寫字樓、車站景點等公共建筑可結合實際提高配建標準。
合理設置路內停車泊位
《意見》明確,在老城區、老舊小區等剛性需求較強區域,科學劃定允許居民夜間、周末和法定假期停車的路段時段。在城郊、城市新區等停車設施富余地區,要適度減少道路泊位,引導使用公共停車設施。在適度滿足基本停車需求基礎上,實現中心城區路內停車泊位有序遞減。
有償開放私有車位
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車位共享共用。有序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停車場對社會錯時開放,分批制定開放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制定配套管理服務制度,加強停車秩序管理。鼓勵私營企業、工廠、居民區車位所有人、管理人按照錯時開放、收益分享等模式有償開放私有車位,提高存量停車泊位利用效率。
加強出行停車與公共交通有效銜接
在城郊接合部等可實現自備車與公共交通換乘地段,規劃建設公共停車設施,方便市民停車和換乘。蘭州、天水等城市要在軌道交通外圍站點布局建設“停車+換乘”(P+R)停車設施,新建城市周邊公路客運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樞紐要合理布局建設換乘停車設施,優化形成以公共交通為主的城市出行結構。
加大充電設施配建
在新建建筑配建停車設施中,應按規定比例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其中,辦公類、商業類建筑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10%;居住類建筑達到配建停車位的100%;其他類公共建筑(醫院、學校、公園等)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10%。在有條件的道路停車泊位要配建一定數量充電設施。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嚴厲查處亂定價亂收費行為
《意見》要求,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收費機制,逐步縮小政府定價范圍。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服務條件、供需關系及地方經濟水平等因素,區分不同區域、位置、時段、車型和占用時長等,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加強對停車設施及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亂定價亂收費行為。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設施
《意見》提出,新建的公共停車設施泊位數達到100個(含)以上的,原則上允許配建不超過公共停車設施建筑總面積30%的附屬商業面積;泊位數達到50個(含)以上的,原則上允許配建不超過公共停車設施建筑總面積20%的附屬商業面積。積極拓展停車設施配套服務功能,在不減少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一定比例洗車點、便利店等便民設施,提升項目綜合收益能力。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楊昕
頭條 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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