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日從市政府獲悉,《西安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的實施將提高行政決策質量,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明確決策責任。
《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并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序。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并納入法治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法治政府建設督察范圍。
決策機關同意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確定決策承辦單位和辦理時限,由決策承辦單位具體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及相關決策程序履行等工作。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協商論證,結合實際科學擬訂決策草案。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用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實施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事項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決策機關應當公布、解讀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決策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并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決策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應當確定決策執行單位,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相關單位應當對意見建議進行記錄并作出處理。
此外,重大行政決策實行決策后評估制度。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在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社會公眾提出較多意見的,應當及時組織評估。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決策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調整決策決定的,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首席記者張端 實習生徐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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