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救助對象覆蓋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同時也將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納入救助范圍。
按照救助對象類別
實行分類救助
《意見》明確,醫療救助制度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對象類別實行分類救助: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下同);城鄉低保對象;農村返貧致貧人口;納入防止返貧致貧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含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下同);過渡期內不屬于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農村返貧致貧人口、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的已脫貧人口(以下簡稱過渡期內的已脫貧人口);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特困人員(孤兒)醫保
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資助
《意見》要求,實現困難群眾應保盡保。對困難群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實行分類資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員(孤兒)實行全額資助;低保對象、農村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和已脫貧人口實行定額資助。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繼續落實特困人員
傾斜支付政策
《意見》指出,增強大病保險補充減負功能,進一步完善職工大病保險制度,鞏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繼續落實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農村返貧致貧人口起付線降低50%、分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的傾斜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及時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困難群眾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范圍,確保職工和城鄉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
對特困人員
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
《意見》明確,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農村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和已脫貧人口實行直接救助,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年度救助限額為5萬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額為8萬元。特困人員(孤兒)個人負擔部分按100%的比例實行救助,低保對象、農村返貧致貧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實行救助,過渡期內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和已脫貧人口按不低于60%的比例實行救助。其中,過渡期內的已脫貧人口救助比例按規定實行漸退。
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通過申請方式實行救助
《意見》規定,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通過依申請方式實行救助。經申請符合條件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政策范圍內住院及門診慢特病門診醫療費用(可追溯至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上的個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實行救助,其中,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為2000元,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為5000元;年度救助限額同直接救助一致。
引導救助對象首先到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
《意見》提出,積極推行分級診療,引導救助對象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促進合理就醫。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相應標準實行救助。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趙萬山)
頭條 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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