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西安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正式對外發布。意見旨在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著力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
住房建筑面積
以不超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
明確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在本市工作且無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政府指導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按照租賃運營企業可持續、租戶可負擔的原則,接受政府指導。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90%執行。具體租金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后,由住房保障機構每年定期發布。
多方參與供給。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存量閑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并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國有企業帶頭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工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考核機制,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引領示范作用。
科學確定目標。根據人口流入、產業布局和土地資源,科學編制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十四五”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完善保障體系。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銜接。公租房面向城鎮戶籍住房、收入困難家庭供應,在做好公租房保障的基礎上,可將公租房與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統籌使用,實行差別化租金。現有公租房輪候家庭中的新市民、青年人可優先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
閑置的廠房倉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
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經市政府同意,探索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鼓勵將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住房和配套商業用房統籌集中建設、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經市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配套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設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用地計劃,原則上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20%;在每年第一批集中供地時優先供應、應保盡保,未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區縣、開發區,不得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新供應土地應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大型公交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鼓勵在地鐵上蓋物業、地鐵沿線周邊綜合用地及公交場站上蓋物業中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實施意見明確,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后,以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保辦)名義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對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鼓勵實施告知承諾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實行分階段限時聯合驗收。
在稅費和中央補助資金支持政策方面,實施意見明確,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取得項目認定書后,按照相關規定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地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保障性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可爭取中央、省級專項補助資金支持。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
向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
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相關統計制度,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放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融資。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
實施意見明確,要落實主體責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市住建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組織協調,會同相關部門做好監測評價工作;市級發改、財政、資源規劃、金融、稅務等部門以及水、電、氣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區縣、開發區要相應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做好轄區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規劃、施工手續辦理,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方案的聯合審查等相關工作。
加強監督考核。將保障性住房年度供地、建設目標任務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考核內容,采取月考核、季通報、不定時巡查等措施督促項目建設。對住房保障工作推進不力的責任單位要進行專項督查及督導問責。對未按時限供地的區縣、開發區,由市資源規劃局暫停相關責任單位土地審批工作。
做好政策銜接。各區縣、開發區和市級相關部門要對現有保障性住房進行梳理,將公租房、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項目以及企事業單位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中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定的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不納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
嚴格項目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標準應嚴格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的要求執行。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及運營管理監督,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切實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效率,承租對象正在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對象不得破壞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或轉租、轉借,不得轉變租住用途。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主體的信用評價和聯合懲戒機制,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等行為。
加強權屬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符合條件項目涉及整體轉讓的,須經市政府批準,轉讓后原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不變,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變。工業項目范圍內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與生產性廠房一并轉讓,不得單獨轉讓;工業項目企業與產業園區管委會聯合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涉及轉讓其部分產權的,產業園區管委會可優先購買。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征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提升服務品質。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加快資格審核效率,完善“一網通辦”“掌上辦”服務,提高運營管理服務質量,切實提升住房保障服務水平。(首席記者 梁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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