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21日)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期對現行《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能力專業評價工作指引》(2013年9月發布實施)進行了修訂,形成《證券公司從事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指引(草稿)》并于近日下發券商征求意見。
中證協表示,修訂后的《評價指引》融入了注冊制改革背景下加強投行業務監管的要求,對歷年評價工作中遇到的情況一并作了完善,評價指標由規模主導轉向質量主導,擴大了項目評價范圍,優化了評價結果分類,加大了合規扣分力度,同時簡化了評估工作程序。
新增內控指標和創新性指標
評價指標方面,中證協表示,為鼓勵投行業務差異化發展,本次修訂弱化了項目數量等業務規模對評價結果的影響,突出強調項目質量的重要性。在刪除證券公司分類結果指標的同時,新增內部控制指標和創新性指標。
財務顧問業務執業質量評價基礎指標滿分100分。內控指標滿分為20分,主要反映券商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過程中進行的風險識別、評價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組織體系和控制措施情況。券商上一年度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出現財務顧問業務以外的投行業務內部控制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的,分別扣3分、5分、10分;出現財務顧問業務內部控制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的,分別扣6分、10分、20分。
創新性指標最高得分為10分,主要反映券商并購重組財務顧問項目方案設計的創新性。創新項目是指交易方案設計創新性強、對市場實踐或監管政策具有借鑒意義的財務顧問項目。券商最多報送2個項目的創新性支撐材料。中證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認定為非創新項目的,不加分;認定為一般創新項目的,每個項目加3分;認定為重大創新項目的,每個項目加5分。
終止項目納入評價范圍
中證協表示,為適應并購重組市場化的發展和注冊制改革,修訂后的《評價指引》項目評價范圍新增“注冊制”等行政許可類并購重組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類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同時,為了體現“申報即擔責”的監管理念,項目質量指標計算范圍以證監會或交易所出具評級結果的項目為準,增加了被否以及主動撤回等終止項目。
(總臺央視記者 沙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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