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河北省研究生培養單位異地研究生培養的意見。意見明確,河北省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在異地舉辦具有研究生教育功能的機構,不得冠以諸如含有研究生院、研究生學院、研究生院分院等字樣的名稱。明確嚴禁以“研究生”和“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進修班、研修班等。
研究生院是高等學校負責研究生培養管理的內設工作機構,不得異地單獨設立。我省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在異地舉辦具有研究生教育功能的機構,不得冠以諸如含有研究生院、研究生學院、研究生院分院等字樣的名稱。“異地”是指與學校章程所載注冊地不在同一地級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其他地域。
對已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異地研究生院、研究生學院及研究生院分院,可以繼續使用原名稱;未經批準的,應當在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更名,調整并明確其功能定位。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保證研究生培養及質量保障規范性,原則上不得開展異地全過程研究生培養。異地全過程研究生培養指除招生和學位授予外其他全部培養環節均在異地進行。
自2021年5月31日《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研究生培養單位異地培養研究生管理的通知》(教研廳函[2021] 4號)印發之日起,未經批準不得新開展異地全過程研究生培養。
此前未經批準但已實施全過程培養的(含2021年已錄取),可按現培養方案完成培養、畢業,但不得再新招研究生開展異地全過程培養,招生簡章中不得單獨列出或標注異地培養地址。
對于按照國家相關部署,對接服務國家重大戰略,確需開展異地全過程研究生培養的,異地機構應當完善相關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的師資隊伍、辦學條件并獨立成體系,達到本校同類學位授權點的基本條件。我省研究生培養單位需報經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后,提交異地機構所在地省級行政教育部門進行初審。(記者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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