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1月21日電(記者李寧)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專職副主任兼原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長李永平濫用職權、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永平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李永平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永平利用其擔任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長的身份,幫助青海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木里煤田聚乎更礦區五號井采坑邊坡治理優化方案》,使興青公司以礦山恢復治理措施為名,在木里礦區大肆進行非法采礦;2005年至2020年,李永平利用擔任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00.44萬元。
西寧中院認為,被告人李永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木里礦區生態遭到嚴重破壞,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錢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對其上述罪行應實行數罪并罰。鑒于其在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完畢,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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