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革命遺址保護條例》(簡稱《條例》)。
廣東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策源地和先行地,是全國革命遺址延續年代最長、序列最完整、種類最齊全的省份之一。經普查確認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紅色革命遺址共4269個,被列為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有1277個,被評為國家級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分別為33個和122個,各類紀念設施888個。
為推動革命遺址的開放利用,《條例》規定,具備開放條件的國有革命遺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尚不具備開放條件或者確已作他用的,應當在重點區域開辟宣傳展示空間,或者按照規定設立紀念標志、銘牌說明。
為加強革命遺址和革命文化的活化利用,《條例》規定,革命遺址陳列展覽的舉辦者可以利用圖片、史料和雕塑等陳列品,適度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增加體驗環節等形式,增強陳列展覽的直觀性、互動性。
為加強對革命遺址的保護,《條例》專設法律責任章節,對破壞革命遺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
依據《條例》規定,擅自遷移、拆除革命遺址或者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革命遺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革命遺址保護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損害革命遺址的有關違法行為,對革命遺址尚未造成嚴重損壞后果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革命遺址保護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革命遺址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與革命遺址相關的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媒體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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