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64萬個遮陽篷(傘)被拆除,合肥市非機動車違法安裝遮陽篷(傘)整治將從1月16日起進入常態管理階段。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昨日了解到,《合肥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已形成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電動車不僅禁止加裝遮陽篷,連擋風被、手把套也不得加裝,騎電動車不戴頭盔、手持撥打電話還有可能被罰款。
非機動車不得加裝遮陽篷、手把套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非機動車;不得加裝、改裝、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蓄電池、電動機等動力裝置;不得加裝、改裝座位、遮陽篷(廂)、擋風物、手把套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裝置;不得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不得銷售、租賃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等行為。
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經營性活動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恢復原狀,對駕駛人處警告或五十元罰款,并沒收拼裝、加裝、改裝裝置。
不戴頭盔、手持撥打電話或被罰款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以及依法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新購車輛尚未登記上牌的,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后十五日內臨時通行。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逆向行駛、醉酒駕駛,不得有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電動自行車可以乘坐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乘坐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后座使用兒童座椅。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在法律責任方面,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乘坐人不戴安全頭盔,有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行為,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而未停車讓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電動車禁入電梯、不得“飛線充電”
在小區停放充電設施建設方面,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本市住宅小區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換電設施配套建設標準。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換電設施。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禁止非機動車在建筑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充電。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不得私拉電線和插座,不得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充電。建筑物或人員密集場所的所有人、管理單位應當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非機動車停放、充電換電管理。
條例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電動自行車在建筑物共用部位、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區域違規停放、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建筑物或人員密集場所的所有人、管理單位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陳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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