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認定指引》(下稱《指引》)標準。該標準的制定是基于當前保險行業銷售從業人員(下稱“銷售人員”)誠信自律管理實際需要,對銷售人員執業失信行為的分類界定、認定程序和執業失信行為記錄的管理及應用等內容進行規范,對健全公司內控和行業自律制度機制,指導地方協會開展相關自律工作,解決保險行業銷售市場亂象有重要意義。
《指引》明確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5大類共計60余項執業失信行為的特征描述,理清了認定主體的職責范圍,規范了執業失信行為識別、立案調查、審定及復議等一系列工作流程,提出了執業失信行為記錄在銷售人員誠信管理中的應用機制。
執業失信行為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對客戶、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利益帶來的損失,或對行業、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主要分為五大類:
一、越權行為類。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從事超越授權范圍的行為,包括未經所屬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客戶授權以及在授權終止后仍然實施的行為。
二、不當銷售類。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過程中,通過采取欺騙、誘導、隱瞞等方式獲取或輸出不當利益并造成客戶、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利益受損等行為。
三、違約招募類。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進行人員招募及行業流動過程中,存在隱瞞、欺騙、輸出、獲取不當利益等行為。
四、不當業務活動類。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日常業務活動中,存在惡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為。
五、其他類。其中包括: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刑法規定,有與履行職務相關罪名的行為;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保險監管機構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不配合投訴案件調查或者在投訴案件調查中隱瞞事實,導致客戶權益受損或致使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權益受損的行為;違反地方保險行業協會自律公約、管理辦法或所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管理制度并受到處罰,所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認為有必要作為執業失信行為進行報送的行為。
近年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規模快速增長,各種新型執業失信行為不斷出現,給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帶來了挑戰。保險業內人士表示,《指引》的出爐,使得執業失信行為的認定更科學、更嚴謹,既保護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又保證了認定結果的公信力。在執業失信行為記錄的管理及應用方面,《指引》明確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存在執業失信行為的后果,從制度上進行強化約束。(燕都融媒體記者 李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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