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大學生故意傷害案”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1月7日,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對古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兆東故意傷害暨附帶民事訴訟案公開審理并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程兆東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令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77480.68元。
此前,該案經古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程兆東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寬、代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0年5月6日裁定將本案發回古城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程兆東與王某寬、代某在案發前曾因瑣事產生矛盾。2018年11月18日晚,程兆東與王某寬、代某、曾某楷、李某波、李某全等20余人受邀參加雷某某在麗江市古城區某餐廳舉辦的生日聚會。聚會過程中,程兆東與王某寬因喝酒發生口角,程兆東將王某寬約至餐廳門口交談后,王某寬返回餐廳,程兆東離開餐廳。約半小時后,程兆東返回餐廳,不顧他人勸阻對王某寬和代某挑釁,隨即被他人勸出餐廳,隨后王某寬、代某也走出餐廳,其余人員先后走出餐廳。程兆東與王某寬、代某等人在餐廳門口發生爭執,相互拉扯、推搡之后繼而發生打斗,在此過程中程兆東持刀捅傷王某寬、代某、曾某楷、李某波、李某全。經鑒定,王某寬、代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曾某楷的傷情為輕傷一級,李某波的傷情為輕傷二級,李某全的傷情為輕微傷。五名被害人受傷后到醫院治療,程兆東家屬代為支付醫療費共計151187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兆東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二人重傷、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過錯,且程兆東及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兆東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當由被告人程兆東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程兆東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程兆東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家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庭審和宣判。
(總臺記者 郭峰 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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