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為落實國家和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要求,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推進在本市長期居住、穩定就業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日前正式印發。
本細則適用于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持有人積分落戶申請,依據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確認和落戶資格確定及相關管理工作。居住證持有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積分落戶:在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被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資辦企業;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在本市依法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天津市居住證管理制度實施以來累計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申請時處于正常繳費狀態、未同時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保繳費,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居住證積分達到當期申報指導分值(申報指導分值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等類別。對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的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分值的累計得分。經審核確認申請人積分達到當期落戶分值線的,取得積分落戶資格。
居住證積分落戶一般每年分兩期申報,第一期為1至4月,截止日期為4月30日,第二期為7至10月,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根據實際需要,可適時調整申報期次和時間。
積分落戶申請應當由申請人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指定在職職工(包括申請人本人)為經辦人,為本單位符合申請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申請辦理積分落戶手續。經辦人收集匯總申請人相關材料后,在申報期內按規定進行申報。申請人為勞務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單位負責申報,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均應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積分落戶不受理中介機構代辦申請。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記者李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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