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月29日從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近日印發的《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購操作規程》自2021年12月20日起實施,對深圳市公共住房的收購工作進行規范。
據悉,2018年4月出臺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購操作規程》(下稱“原《收購規程》”)自實施以來,對規范保障性住房收購行為、保護收購各方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市住房保障體系不斷健全,住房類型在公共租賃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基礎上增加了人才住房,并明確了各類型住房的地價測算規則。原《收購規程》只適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其適用范圍已不能滿足我市公共住房收購的需要。為此,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通過深入調查和研究,修訂形成了《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購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新《收購規程》”)。
新《收購規程》在適用范圍、收購價格、測算時點、收購款項的支付方式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和進一步明確。比如,新《收購規程》的適用范圍由原先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調整為公共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同時明確了人才住房的收購主體。此外,新《收購規程》明確了不同產權限制條件下公共住房收購價格的政策適用。又比如,新《收購規程》規定,“收購價格構成”增加“地價”。《深圳市地價測算規則》規定了不同類型公共住房繳納的地價標準,新《收購規程》在收購價格構成中增加了“地價”,同時對收購價格構成進行了優化,將“資金成本”單獨列明,不再歸入“建設成本”。
記者注意到,新《收購規程》增加了第三方收購價格審核機構。按照原《收購規程》規定,收購價格需由收購主體委托相應的造價機構進行審核,為解決部分區未設置造價審核部門的問題,新《收購規程》增加了收購主體可以委托社會第三方專業機構(造價咨詢、財務咨詢等)進行價格審核的內容。(記者 彭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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