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由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杭州市政府辦公廳原一級巡視員何美華受賄一案公開宣判,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對被告人何美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對何美華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賄賂款人民幣一千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程曙明出庭支持公訴
此前,何美華受賄案在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代檢察長程曙明以國家公訴人身份依法出庭支持公訴。庭審中,公訴機關全面展示了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何美華作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程曙明提審訊問何美華
判決認定,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美華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胞弟何新華(另案處理)等收受財物,共計折合價值人民幣4524.3144萬元,其中1204.5萬元未實際取得,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鑒于何美華具有自首、部分犯罪未遂、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紹興檢察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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