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法院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時制止環境污染損害的發生或繼續擴大。、
《規定》明確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請主體,包括直接受到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損害或者損害風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及民法典規定的“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
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為由,依法向法院申請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一定行為的,法院應予受理。
在此基礎上,《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綜合考量的因素: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是否被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而仍繼續實施;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產生的不利影響;申請人的訴求應有基本的依據等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
此外,《規定》還總結環境司法實踐經驗,對禁止令保全措施實施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予以規定,如詢問、勘查、復議程序等。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禁止令保全措施是民事訴訟保全制度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拓展,其規范適用將有助于在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記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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