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布《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關于增加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提出職工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不用再出具出境定居、殘疾證兩項證明材料。
據介紹,公積金提取業務將出境定居證明、喪失勞動能力證明(《殘疾證》一至四級)這兩項證明事項納入告知承諾制事項范圍。未來,職工出境定居,來辦理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職工因出境定居已注銷戶籍的,可申請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來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可申請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職工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并取得殘疾證(一至四級),可申請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記者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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