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在京開幕。包括黃河保護法草案、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有組織犯罪法草案、黑土地保護法草案在內的多件法律草案提請會議審議。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這是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據新華社報道,此次修訂草案著力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和保障性法律措施,明確就業性別歧視主要情形,規定學校和用人單位對性騷擾應當采取的預防和制止措施,對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增加規定,為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招錄(聘)不得限定男性或規定男性優先
據悉,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重點針對就業性別歧視、職場和校園性騷擾等問題作出修改,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的機制;針對互聯網平臺用工等新的就業形態,明確規定應當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增強新形勢下對婦女就業的全方位保護;列舉性騷擾的常見情形,并規定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的預防和制止措施;進一步細化、強化了法律救濟和法律責任等。
修訂草案新增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愿;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修訂草案明確,互聯網平臺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平臺用工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修訂草案新增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
用人單位應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新增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實施性騷擾: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暗示發展私密關系或者發生性關系將獲得某種利益;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隱私;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學校應當對女學生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
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殘害婦女
另外,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針對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增加規定: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確保女性廁位多于男性廁位,合理配建母嬰室等公共設施,以及在關心關愛困境婦女、補充有關經費保障等方面作出更加細化的規定。另外,修訂草案細化了對婦女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措施,明確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孕產婦本人同意,在孕產婦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孕產婦本人意愿。
修訂草案明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PUA)等手段殘害婦女。修訂草案規定,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禁止殺害、遺棄、殘害、出賣、非法送養女童;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無子女的婦女;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修訂草案規定,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家庭暴力等處于危難情形的,公安機關、民政部門、醫療機構等組織和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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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擬進一步完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
12月20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突發事件應對法進行修訂。
提請會議審議的草案,對現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名稱、體例結構及條文順序等進行了調整,進一步完善了管理體制、應急保障制度等方面內容。
現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來,在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帶來了新挑戰,亟待通過修改該法予以解決。
草案提出,國家建立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為了保障突發事件及其應對管理相關信息及時上傳下達,草案提出,建立網絡直報和自動速報制度,提高報告效率,打通信息報告上行渠道。
草案對完善應急保障制度作出具體安排,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動態更新應急物資儲備品種目錄,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采購、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促進應急產業發展,優化產業布局;建立健全應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物資和人員及時運輸;建立健全能源應急保障體系,保障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能源供應。草案還提出,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草案注重保障社會各主體合法權益,提出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中,應當給予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等群體特殊、優先保護。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草案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本組文/本報記者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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