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全市國有或集體資產首次公開招租期限不得超過六年,在租賃合同履約期限內不得私自轉租。11月2日,記者從市公管局獲悉,為規范國有(集體)資產租賃行為,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資產保值與增值,合肥擬制定《合肥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管理辦法》,目前征求意見稿已經出臺。
目標:嚴防權力尋租推動資產保值增值
過去,在國有(集體)資產租賃領域,存在未履行公開招標手續、租金明顯偏低、租期明顯過長、長期欠繳租金等問題。本次新規將有效解決國有(集體)資產出租管理不規范“弊病”,在嚴防權力尋租、規避市場風險、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發揮出積極作用。
新規除了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國有及國有控制企業資產外,像村(居)集體所有的土地、水庫、林場等自然資源,房屋及構筑物以及各類設備等,都納入了嚴格管理范圍。
國有(集體)資產租賃實行目錄管理,列入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國有(集體)資產租賃應當采用拍賣、招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公開進行招租,實行有效最高價競得。
因特殊原因不采用公開招租方式的,出租人應履行相關決策審批程序,經審核后報政府審批。不采用公開招租方式的,應當采用場內協議的方式簽訂租賃合同。
時間:首次公開招租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新規要求,國有(集體)資產首次公開招租期限不得超過六年。期限屆滿后,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此外,國有(集體)資產非公開招租期限首次也不得超過六年。
采用續租方式的,應當采用場內協議的方式簽訂續租合同,總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續租期限)不得超過10年。因特殊原因招租期限超出本辦法規定的,出租人履行相關決策審批程序,經市、縣(市)公管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審批。
采用公開招租方式簽訂合同的,應向交易平臺對應的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通過場內協議方式續租的,應在首次采用公開招租的交易平臺對應的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監管:租賃合同履約期限內不得轉租
新規的擬定,有益于租賃市場的相關政策與新形勢下經濟運行規律相適應,從而更好地維護租賃市場持續、穩定的發展,防范暗箱操作和權力尋租。
以后,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履約期限內,不得轉租。出租人應提前以季度為單位收取租金,并按照租賃協議收取3-6個月租金標準的履約保證金。
對出現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履約的情形,出租人應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將合同履約情況反饋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
各級財政、國資、審計、公管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合肥報業全媒體記者 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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