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相較于現行條例,此次修訂,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到底“保什么”“誰來保”“怎么保”“怎么用”,給出了更加明確的答案。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范圍進一步明確為“市域范圍全覆蓋”。修訂草案提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范圍涵蓋本市全部行政區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園地區以及大運河文化帶、長城文化帶、西山永定河文化帶等。同時,明確保護對象包括世界遺產、文物;歷史建筑和革命史跡;歷史文化街區、特色地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等9大類。
修訂草案提出,建立保護名錄制度,對歷史文化街區等多個保護類別實行名錄化管理,建立預先保護工作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但是尚未納入保護名錄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報、推薦保護對象。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普查、申報、推薦情況,組織專家論證、提出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向社會公示。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是誰的責任?修訂草案提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就算是個人,也可以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修訂草案提出,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名錄認定、保護利用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各區政府和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均有保護責任。修訂草案要求,對于東城區和西城區人民政府來說,禁止破壞各類保護對象及成片傳統平房區,實現應保盡保;推動歷史文化街區及成片傳統平房區的保護和有機更新,保護傳統風貌;推動重點文物、歷史建筑騰退,強化文物保護及周邊環境整治,促進合理開放利用。海淀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三山五園地區建設規模和建筑高度,保護景觀視廊和空間格局;逐步開展環境整治、生態修復,恢復大尺度綠色空間。
修訂草案提出,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如果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則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要對歷史建筑進行日常維護和修繕,保持原有的歷史格局和傳統風貌;保障建筑安全,確保防災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及時采取隱患或者風險排除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轉讓、出租、出借歷史建筑的,與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書面約定雙方的保護責任。
歷史建筑可以開放、利用嗎?歷史建筑可以合理利用、有序開放,不過,要遵循“先保護后利用”的原則。修訂草案提出,本市鼓勵和支持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開放。保護責任人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應當遵守先保護后利用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開發規模。
保護和利用將有據可依。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將有保護利用的正面或者負面清單,明確鼓勵、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動。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在審議意見中提出,疏解騰退空間建議與名城保護騰退安置銜接。建議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對象騰退規劃和實施計劃,做好與非首都功能疏解騰退空間的銜接,騰退的空間和場所可以用于對保護對象騰退單位或個人的安置。(記者陶鳳常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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