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時有發生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為依法懲治涉窨井蓋相關犯罪,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就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作出系統規定,依法懲治涉窨井蓋犯罪。
昨天下午,長興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涉窨井蓋犯罪案件。被告人楊某盜竊兩塊窨井蓋,獲利百元左右。長興法院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該案是全省首例因“偷盜窨井蓋”被判處破壞交通設施罪案。
今年5月30日,被告人楊某白天駕駛電動三輪車,經過長興縣虹星橋鎮某村村委會門口道路時,發現地面上有兩個鐵制的窨井蓋。被告人楊某平日以收廢品為業,看到路面上的窨井蓋后,一時之間竟起了貪念。
“白天不好意思拿,等到晚上10點左右,我駕駛著電動三輪車又來到村委會門口,看四下無人,就徒手把兩塊窨井蓋搬到車上。”被告人楊某在庭審過程中說到。
“當時想反正這兩塊鐵是公家的,拿去也沒事,其他的沒想過。”
辦案法官現場勘查
偷走兩塊窨井蓋之后,被告人楊某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窨井暴露在外。經測量,該窨井開口為長40厘米,寬40厘米。
經長興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這兩塊窨井蓋的市場價格為260元。被告人楊某倒賣兩塊窨井蓋,也僅獲利百元左右。雖然窨井蓋本身的價值不高,但因窨井蓋丟失給過往行人和車輛造成的傷害,卻是不可估量的。所幸,當地村委會第二天清晨發現窨井蓋被盜后,及時進行了重新鋪設,沒有給車輛、行人造成危害。
長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在夜間竊取村道上的兩塊窨井蓋且未采取保護措施,致使窨井暴露在外,足以致使經過該處道路上的車輛發生毀壞的危險,其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且有坦白等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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