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貸款有不條件,一般而言,銀行要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最為關鍵的應該有這么幾點必須達到發放貸款的條件:
一是借款人申請貸款的用途必須合規。
借款人申請貸款主要用于做什么,是用于購買住房,還是購買汽車,還是企業生產周轉,還是用于基礎建設投資等等,其申請貸款的用途必須符合借款人的相關身份與目的,并做到專款專用,不能隨便挪用,將貸款用于申請之外。對于禁止性的相關用途則堅決不能予以發放,比如投資理財類的炒股、購買基金、債券、其他權益性投資及相關禁止性領域的貸款申請。對于挪用貸款,將貸款用于貸款申請項目之外用途的,銀行一經查實就必須監督借款人歸還貸款。因此銀行在貸款申請前就必須做好借款人貸款用途的調查工作,防止貸款被套用。而且在貸中、貸后還要做好貸款管理工作,加強信貸資金使用的監督、貸款狀況的檢查等工作,維護銀行資產的安全。
二是借款人要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銀行在審查貸款時不僅要對借款人主體進行審核,確保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經營主體、中國公民,能夠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經濟活動和民事活動。同時還要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貸款借出后到期是要歸還的,這對銀行來講,借款單位必須具有穩定的經營范圍和業務,生產經營正常并能實現經濟收入,借款個人必須具有穩定的職業及獲得收入,并且收入支出比要在安全比例以內,其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生活支出后還有能力用于歸還貸款本息。
三是借款人要有正常履約的意愿。
為什么銀行在對借款的貸款申請進行調查審核的時候要對借款人的個人征信狀況進行查看,主要就是要看借款人之前的信用記錄是否正常,是否經常發生借貸行為不及時履約歸還的現象,從中評估借款人的還款意愿良好與否。之前經常發生借貸行為,并能及時歸還貸款本息,說明其對信貸行為的履約意愿好,未來正常情況下應該會繼續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銀行對其貸款發放就會有安全感。而如果之前借款人就經常發生借貸行為不及時歸還,或是長期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等現象,如超過一次的比例、次數銀行則會推斷借款人沒有良好的還款意愿而拒絕貸款,避免貸款發放出去后形成不良產生風險。
可以說,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最主要看中的是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資金用途、借款人的還本付息能力和及時履約還款的意愿三方面的內容。在通過調查評估審核等相關手續后,在判斷借款人貸款用途合規,貸款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銀行才會給予審批并發放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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