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設母嬰室和哺乳室建設補助資金對于母乳媽媽關心的用人單位的職責,《條例》提出,“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設哺乳室,配備母乳儲存設施。鼓勵寫字樓、工業園區等場所統一建設哺乳室。”相比此前幾個版本中的表述,表決稿不再對須建母嬰室的單位類型作出明確要求,更強調“根據女職工需求”、“鼓勵”的態度。最初提交審議的《條例》初稿曾提出“育齡女職工在200人以上的單位”這個限制條件,一審后被修改為“機關事業單位”,最終改為“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不再有強制建設的態度。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母乳媽媽希望規定更明確一些,也有企業、單位提出自己的難處,對此,立法部門相關人士曾表示,立法中也須考慮可行性,條例更多的是起促進作用,希望各方在執行過程中不斷完善、改進。同時,《條例》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母嬰室和哺乳室建設補助資金,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具體補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另外,對哺乳期女職工權益保障的規定散見于法律、行政法規、省法規和規章中,《條例》根據相關上位法的規定,對女職工產假、哺乳假、勞動保護等作重申性規定,包括“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哺乳時間和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正常勞動,領取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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