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砸門VS帶刀反擊
時間來到2月9日凌晨1時許,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對唐家大門進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勸阻朋友羅某坤搶走并丟掉。
唐雪在家中聽到砸門聲,起來到廚房,拿了一把紅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準備出門查看情況。
唐雪打開大門上的側門后,站在門外。
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過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腳,唐雪上前與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過程中,唐雪先使用紅色削皮刀與李某湘打斗。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換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揮舞。兩人被勸阻者拉開。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過程中撲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勸阻人員上前,發現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傷。李某湘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檢驗,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銳器致傷右胸部,傷及升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故意傷害VS正當防衛
2月10日,唐雪被永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經檢方批準逮捕,目前羈押在麗江市看守所。
起訴書顯示,警方偵查終結后,于3月13日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檢方審查起訴。永勝檢方受理后,報送麗江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麗江市檢察院將此案交辦由永勝檢方辦理。此后,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案曾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警方均補查重報。
檢方認為,唐雪與被害人李某湘發生扭打過程中,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34條,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唐雪行為具有《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處罰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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