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25日電(記者雷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是社會關切的熱點,在今天上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并對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之訴、收養人的條件、隔代探望權等方面予以規范。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由于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造就了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叢生。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24條對此作出規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方面意見又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完善對于夫妻債務認定的規定。新司法解釋施行一段時間以來,總體上較為妥當,能夠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據此,草案二審稿吸收了新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在第三章第一節“夫妻關系”中增加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草案修訂過程中,親子關系的確認或者否認之訴引起廣泛關注。草案一審稿第八百五十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有的地方、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允許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系否認之訴,可能會導致逃避對父母的贍養。對此,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草案二審稿對成年子女提起否認之訴進行了限制,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草案二審稿還對有配偶者單方收養的條件進行要求。草案一審稿第八百八十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歲以上,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二款還規定,配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可以單方收養。為了保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草案二審稿將第八百八十條與八百八十一條順序對調,并修改為: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據前條規定單方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同時,草案二審稿增加了規定收養人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這一條件,以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此外,在父母離婚情況下,為維護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生活的穩定,草案二審稿限縮了隔代探望權的范圍。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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