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是一項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前兩天,開封市的王先生給欄目打來熱線電話,說自己明明在訴訟階段就辦理了財產保全手續,到執行階段依然沒有拿到執行款。這是怎么回事呢?
王先生是這起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告,被告是他的老鄉。
王先生說,從2013年開始,他這個老鄉就一直陸陸續續向他借錢,累計起來有48萬之多。王先生發現,對方并不是沒錢還賬。
2016年10月,王先生拿著對方寫的欠條,到開封市金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起訴環節就申請保全對方的財產,并交了2950元的保全費。
王先生所說的條,就是這張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上面顯示,被告的賬戶存款應凍結48萬6千元,已凍結48萬6千元。
有了這張回執單,王先生放心了許多,想著只要勝訴,就一定能順利拿到錢。
可是沒想到,官司是贏了,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了問題。
為了這件事,王先生多次找到案件的審判員和執行員,但得到的說法卻不一樣。王先生說,審判法官在談話中曾經提到過,可能是執行過程出現了問題。
那么,到底是哪個環節出現了問題?法院到底有沒有凍結對方的財產呢?3月21號上午,記者和王先生一起,來到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見到了辦公室的董主任。
直到離開法院,記者和王先生也沒有見到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王先生電話聯系了案件的執行法官和審判法官秦庭長,想要問清楚財產保全方面的疑問。
王先生認為,自己已經交了保全費,但目前保全手續出現問題,法院應該及時解決。在采訪接近尾聲時,王先生接到了開封市金明區法院黃院長的電話。
記者:屈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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