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手中缺錢,急于還債,于某竟伙同他人將岳父家的電動三輪車盜走,并將贓款揮霍一空。2月8日,于某因涉嫌盜竊被杞縣公安局沙沃派出所刑事拘留。
今年39歲的于某是通許縣四所樓鄉人,因好吃懶做,又好結交朋友,欠下許多債務。去年6月份,因為朋友逼債太急,于某便到杞縣沙沃鄉岳父家中躲債,期間竟偷偷將岳父家中的3400元錢拿走1200元用于還債。岳母李某后一度懷疑,但礙于親戚情面又無證據,當時并未報警。
2018年11月15日7時,李某報案稱其家中的電動三輪車被盜,沙沃派出所民警張楠、孫永暉迅速出警,并走訪排查、調取附近監控,經過民警大量工作發現當天凌晨1時許,有兩名中年男子騎一輛兩輪電動車出現,十幾分鐘后,兩名男子一人騎兩輪電動車,一人騎一輛三輪電動車匆忙離開,民警讓李某辨認發現,被騎走的電動三輪車正是被盜車輛,同時讓李某吃驚的是這兩名中年男子其中一人的相貌跟自家女婿于某非常相似。
后民警到通許縣進一步走訪調查,發現于某長期游手好閑、不務正業,經常出入賓館、酒店等場所,行跡十分可疑,民警多次對于某實施抓捕未果。
2月7日,大年初四,當于某和妻子、孩子來岳父家走親戚時,李某撥通了沙沃派出所電話,當民警將于某帶到派出所進行訊問時,于某滿不在乎的說:“偷俺老丈母娘家的車,能犯啥事嗎?”
經訊問,于某對自己盜竊李某1200元現金和伙同他人盜竊電動三輪車的實施供認不諱,他承認,當時因為手頭緊張便想起到丈母娘家“拿點錢”,他們將盜竊的電動三輪車以750元錢賣與他人,并用于吃喝揮霍一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照犯罪處理;但“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同時,多次盜竊近親屬財物且近親屬不予原諒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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